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貴公司應屬前述新設立而營業情形不明,無論有無銷售開立發票,請在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將進銷憑證整理好並完成申報,再將資料向管區承辦人說明,如一切正常,即可解除管制。至於貼公司招牌問題,可將您的實際狀況向承辦人解釋取得諒解,或自行書寫公司名稱貼於信箱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