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因此若屬公司組織應採用應計基礎估計入帳,若以往年度採用現金基礎認列簽證費則應持續採用現金基礎之方式入帳,否則會有一年度產生2筆簽證費之認列,或當年度無簽證費之不合理情形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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