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860409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規定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查明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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