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因故未取得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移轉建物所有權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營業人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依上述規定,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因 貴公司銷售之房屋非預售屋,而是成屋,最遲應於所有權移轉時開足房屋銷售額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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