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轉投資發放之股利一定是收到股利憑單,股利收入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因此屬於第36項的免稅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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