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的稅捐,應以”備忘項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項目沖銷之。如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的稅捐者,如果與原料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果補繳年度和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了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因此,該記帳之稅捐可以暫免入帳,以備忘項目記錄,若事後因故補稅則應以該原料成本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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