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印花稅檢查規則第五條規定,「印花稅之檢查,除必要時稽徵機關得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公處所檢查外,應在受檢查對象之所在地,就指定應檢查之憑證,請受檢查對象逐一提示,予以檢查,並在辦公或營業時間內進行之。」,依據上開規定,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案件時,自可本於權責視實際需要,通知受檢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辦公處所檢查,請依函文要求提示之銀錢收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以及買賣動產契據等 貴公司有使用之書面契約文據是否已依印花稅規定貼花,若屬應貼花之書面契約文據者,需自行補貼印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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