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然國稅局考量此類案件多導因於營業人或其代理人作業疏失,營業人如果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該違規情節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不過,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將不適用免罰規定。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如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則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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