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主要係為吸引優秀外籍專業人士來台,也降低公司取得相關憑證或需代為扣繳通報作業之困擾,因此規定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公司只要代為支付前述之費用,並取得合乎稅法規定之憑證,即可入帳無須通報外籍專業人士(但是其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相關規定訂定,並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之所得。「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係規定如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其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可於聘雇契約約定,外籍專業人士需負擔之所得稅,由公司扣繳後也由公司負擔並支付給政府,則該扣繳稅款可列為公司之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當本國企業支付外籍專業人員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若企業另外負擔該外籍專業人員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企業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但若企業代外籍專業人員繳納其應繳之個人綜所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代繳之稅捐,為該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企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若代繳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簡單說,代支付外籍專業人員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可以列企業費用,不列入外籍專業人員所得課稅;至於代付稅捐,不管企業可否列費用支出,外籍專業人員都應列入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