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如果代收轉付之間沒有差額,轉付款項取得的發票或憑證抬頭是開給(1)委託方: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或憑證的影本留存,(2)你們公司:須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二者均可免列入收入。二、如果沒有取得發票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例如收款、付款記錄),准予認定外,其所代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且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所以純粹是代收代付,不用申報為公司的收入與費用,屬於代墊款性質者也不需單獨在開立發票,但如果有加收手續費者要針對手收取之費用部分開立發票並列為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