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公司舉辦記者發表會,如屬支付上述之人員(如主持人與模特兒)之酬勞,列為勞務費,而非屬上述人員(如接待之鄰人人員或工讀生),則列為薪資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勞務費係指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而所謂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因此支付薪資或勞務給非屬公司之員工,有人認為勞務費係指支付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所以列入勞務費應按執行業務所得通報,因此主張支付非屬公司員工之報酬但其不具有執行業務身分者仍列為薪資支出。但亦有人主張只有支付公司員工之薪資才可以列薪資支出,所以支付非屬公司員工之報酬應列為勞務費,這二者入帳之費用科目均有人採用。另外提醒的是不論列薪資支出或勞務費,辦理扣繳申報時須按照是否具有執行業務者身分而通報其適用之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