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捐贈給社會機構,該社會機構須符合所得稅法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之資格。捐獻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之捐贈及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贈,但不包括第二目(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第四目(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第五目(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之捐贈、第六目(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七目(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之捐贈)∕(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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