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應視貴公司之營業項目及購買塔位之目的如何,如是以買賣塔位為營業項目者,應屬商品,列入進貨或存貨;年底已銷售者列入損益表之營業成本,未銷售者轉入資產負債表之存貨。如公司並非以此為業,則為投資行為,如所取得塔位有建物所有權狀,且購買塔位係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者,列入資產負債表之投資性不動產;如無建物所有權狀,只有使用權者,列入資產負債表之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購買塔位,因與業務無關,所以不可認列為費用,可視為投資,因此若塔位所有權屬公司所有,應列為公司資產,列入資產負債表之其他資產。後續如果採用捐贈方式處理,認列費用時,須符合以下規定: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捐贈者,如能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可依規定核實減除: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