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1.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2.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該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須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者為限)。3.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實際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4.依本國與外國所訂的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的契約中,規定應提列的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5.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的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6.依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7.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8.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項目。前述減除項目中第2至7項,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的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始可予減除。因此貴公司應先檢視該筆利息收入是否已列入該年度會計帳中或是漏列於105年補列做前期損益調整,其次需要檢視公司依公司法提列盈餘公積係以總額法或當年淨額方式,才能決定該筆利息收入之調整是否要提撥法定公積(簡言之如該筆於分配104年盈餘時已提則分配105年度時即不能再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漏報所得額,致同步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因二者構成漏稅罰所適用之法條不同,仍須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倘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自行按更正後正確金額辦理申報,即無未分配盈餘短報處罰問題。至於漏報之收入,既以前期損益處理,該漏報之收入尚不能併予分配。再者,更正前期損益依法定程序完成補撥法定公積所衍生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應於補撥年度列減股東可扣稅額帳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