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食品存貨,若捐贈給所得法規定之符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若等到食品到期報廢時,認列之報廢損失亦是帳載成本,所以稅賦角度看,二者產生之節稅效果相同,只是公司表達科目不同而以,帳列捐贈費用或報廢損失之差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存貨報廢與捐贈,在營所稅上都能當作費用抵減。但是存貨報廢應履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而捐贈則需依所得稅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取得受贈單位收據外,另有列支限額的限制。此外,在申報扣繳憑單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在特定條件下也需開立口繳憑單予受贈單位。
至於在營業稅方面捐贈因是轉供自用的一種態樣,所以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公司;存貨報廢則免。
因涉及的相關法條較多,所以何種方式較適宜,對稅賦最有利,仍建議應按個案探討,不宜以通則方式處理,以維護公司權益。
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仍應注意其合法性,避免涉及稅捐稽徵法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