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某A公司聘用某醫師為顧問,A公司支付給該醫師之顧問費,應列為勞務費用或其他費用,並依其所提供顧問性質扣繳申報列為執行業務所得(醫療諮詢)或薪資所得(與其醫師業務無關之其他顧問諮詢)。至於該醫師至B診所看診之收入,則視其與B診所之關係而定,由B診所支付並申報薪資(受雇)或執行業務所得(合夥),與A公司無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一、依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因此該醫師如果不是B診所合夥醫師,則其領取之收入,視為薪資所得,若由A公司支付,即由A公司辦理扣繳通報。若該醫師是B診所之合夥醫師,則視為執行業務所得,由A公司支付時,並由A公司辦理扣繳通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