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如果是公司負責人原先已代墊公司有關之貨款或費用,現要還返款項,則請依李會計師所建議方式處理。如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老闆)是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但如確已發生,仍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入帳,分錄為借:其他應收款-關係人貸:應付票據,並依規定設算利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開支票給老闆,必須是老闆有幫公司代墊相關成本或費用支出之款項,而公司有資金時還給老闆,而非將資金貸與給老闆,這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所以,如果當初老闆代墊支出款項時,公司貸記: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款等負債科目,開票支付時,借記: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款,貸記:應付票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