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新北市,符合下列2種條件之1者可設: 1.總樓層5層樓以下之建築物:原則上皆可。2.總樓層超過5層樓之建築物: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因此您住家的透天厝(如果是5樓以下者)一樓可以設為營業用之地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