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張先生/小姐好,繼承的房地產,適用房地合一舊制,換言之,您若是在民國105年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或是105年以後交易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購入的房地(註:您所繼承的房地產是在民國70年就購入,符合條件),應可適用舊制。您也可以將買賣合約、所有權狀等資料,帶去國稅局作更進一步的確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年度所屬結算申報期間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依據上述國稅局新聞稿,現在(106)年度繼承取得之不動產(70年買入),將來出售時是適用舊制,若您符合新聞稿中之自用住宅規定,若試算覺得適用新制較有利,亦可以選擇採用新制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