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銷售商品是於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經移轉給買方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以商品交付時作為 貴公司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並隨貨開立發票(最遲開立時點,若公司預收貨款時,亦可提早開立預收部分之發票),且尚未收款的金額須一併認列應收帳款。假設 貴公司於106/8/1對方支付80時出貨,則於該時點認列銷貨收入,並沖銷預收訂金及認列應收帳款及應收保固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