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並未規定一年內工程可否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回歸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收入第二十七條規定建造合約之結果可以可靠估計時,與該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成本(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因此就算 貴公司非屬營建業,只要係承攬工程合約,只要可以合理估計收入及成本,即可採用完工比例法。所以既使工程期不到一年,只要公司能可靠估計收入及成本,就可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作為 貴公司之會計處理原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