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立及提撥之公共基金,乃屬必要之成本,故應列為建造成本之一部分。所以, 貴公司提列該筆公共基金時,不應列為預付費用,應列為建造成本中。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故公共基金之保管係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管理委員會並無自行運用之權。因此該公共基金不可再匯回 貴公司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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