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所述系成立一家族公司,只要未成年子女之出資額有其來源即可(例如多年來的儲蓄或來自父母或他人之贈與均可),這是合法的投資行為,沒有分散(股利)所得的問題。只是未成年子女從事此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代為意思表示(未滿7歲),未來公司運作需股東同意(如修正章程)之事項也需如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依照目前贈與稅法的規定,每人每年可以免稅贈予他人220萬元,對象當然包括未成年子女。
所以,將二位未成年子女列為公司股東,沒有什麼不可以,就是各別贈與了20萬元的資金而已,任何人,包括國稅局,就算覺得有任何怪怪的地方,也只能承認是合於稅法規定的行為。
但因為是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未來公司若有配股配息的情形,分配到未成年子女的股利所得,在股利分離課稅的政策正式實行前,仍會歸併到父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辦理申報,因此也沒有所謂刻意分散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