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亦即持有土地之代價,也是使用土地的的成本之一,為期間費用之一種,隨時間之經過而耗盡,不會產生未來的經濟效益,所以不能資本化,這是成本與費用之認定原則,目前並沒有單獨對地價稅不可資本化之企業會準則或法令解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因為地價稅係持有土地必然發生之成本,不因公司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投資性不動產或者存貨而有所不同,因此該成本並不會增加存貨(帳列在建土地或待售土地)之未來經濟效益,所以發生之地價稅應列為當期費用,不可當作資產入帳。可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IFRS問答集103/7/11支出可否資本化,幾則問答集中均強調須有未來經濟效益方屬符合可以認列資產之要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