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頒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企業支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除主張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不用扣繳稅款;或是該國外營利事業所在之國家與我國有租稅協定,需要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在核准後我國廠商才可依核准函免予扣繳稅額外,一般應在給付時按扣繳稅率20扣繳,這是國外營利事業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得稅,國內企業僅是法定扣繳義務人而已,因此無法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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