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係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之下,當民事關係人雙方對於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情況下,發生應付利息爭議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作為法院或仲裁者裁決準據,因此不能指謫政府是合法高利貸之主。但該條文及相關之第205條准許約定利率最高為週年百分之二十等規定,自民國十八年制訂後將近百年未曾改變,已與現實脫節,為防止重利盤剝及保護經濟弱者,亟待政府修法,確有研討必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年利率更高達15.6。因為各公司或個人信用狀況不同,資金來源不同,導致民間私人借貸之放款利率與銀行放款利率差距甚大,政府為避免高利貸利率過高,僅訂定利率上限作為規範,若民眾或企業透過政府機構貸款並符合相關資格,其借款利率應不至於太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