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如果購置之設備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則應列入資產而非費用(雜項購置),依公報規定並無金額大小之限制,但基於重大性原則可依稅法規定,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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