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專利權屬於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需符合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成本能可靠衡量),文稿服務費(年費及維持費),係每年固定費用其未來經濟效益並不明確,建議列入其他費用項目,僅申請專利權(撰稿製圖費)之費用與專利權之申請有關,先列入預付費用項目,待專利權申請成功,取得證書後,轉列無形資產-專利權,按其經濟耐用年限攤提。2)委託科技大學創新設計,若取得該專利權移轉之證書,則視為購入取得,亦帳列無形資產-專利權,按其經濟耐用年限攤提,若該技術未取得專利權,則視為專門技術,建議列入研究費(若屬製造過程使用列入製造費用,若供 貴公司研發使用則列入營業費用-研發費用中),因為專門技術非屬無形資產,若採用攤提方式,國稅局不予認列該費用,因此建議專門技術直接列為當期費用,若是專利權才列入資產,採用分期攤銷方式認列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