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可以。若該筆電金額不超過8萬元,亦可轉列"雜項購置",不一定列固定資產。但若該筆電不是員工因工作必需所領取使用,而是當成獎品贈送員工,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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