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名稱變更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同時辦理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鑑變更。核准後即應蓋用變更後統一發票專用章,否則即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情形,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故同時蓋新、舊雙發票章,即使實務上或能被從寬審理,仍非正辦;應由供應商負責將舊章塗銷(供應商自行塗銷無變造文書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許多廠商在購買通一發票後就將發票章每本都蓋完,因此貴公司供應商可能中途更名,無法用更名後之發票章蓋章。若開給貴公司發票有加蓋更名後統一發票專用章,我認為仍可以接受,只要有進貨事實,也依約付款即可。我認為有瑕疵,但不是故意,國稅局不會不通人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