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職工福利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限額內,應予認定。醫藥費在職工福利項目認列即可,不須當員工薪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因此公司對員工之醫藥補助須確認其性質才可以確認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2)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某製造公司為紓解員工壓力,提升員工士氣,今年特別招待員工美西七日遊,因公司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公司無須辦理扣繳。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仍為該員工之所得,至於所得類別及扣繳方式,則依給付單位而區分為:
一、若由公司依法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之款項,屬員工其他所得,免予扣繳稅款,但須由給付單位填列免扣繳憑單。
二、若由公司負擔給付者,則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局提請公司舉辦非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活動時,應依該費用是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而注意相關之扣繳規定。
依上述新聞稿有關員工旅遊補助款,因狀況不同而有不同之規定,因此須明確敘述該補助之性質才可以了解是否視為員工所得,甚至給付單位不同而有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之差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