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可採用成本回收法及修正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因次建議如果 貴公司預知該工程會產生虧損,且公司對於每個工程收入及成本發生的單據、憑證均有妥善保管,相關資金流程亦可以和對帳載資料,則財務報表編制及稅務申報時因規定一致,均僅於合約成本的發生在可收取金額範圍內認列收入,額外產生之成本於每期發生時,直接認列為營業成本,所以無需進行帳外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本期期末預估工程總成本時,若合約總成本很有可能超過合約總收入,則預計損失應立即認列為全部損失,惟稅務上對於估計以後年度將發生預計投入成本而產生之當期工程損失,實務上常以查核準則第63條未實現損失而不予認定。但若納稅義務人若能舉證證明估計工程總成本之合理性,或許還有機會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