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匯款人就是產品收到人,屬一般銷售行為,由貴公司開立發票給該買受人。 (2)及(3)如公司購買商品,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公司時,應以代購方式處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除按佣金收入(即匯款金額>產品金額部分)應由公司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如公司購買商品,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國外公司),且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匯款金額=產品金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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