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係以借款之資金用途為認定標準。亦即凡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之放款均屬之;授信案件如實質資金用途符合上開規定者,均應計入限額控管,例如個人購置商用不動產、以週轉金或修繕貸款名義貸放之房屋貸款(含對建商之餘屋貸款)及空地擔保放款、用以代償他行房屋貸款之放款等。因此,本條文僅在規範銀行特種放款之總額度,而與公司或股東之存借款無關;但實務上通案受限後個案可能受間接影響。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銀行法72-2條所規範在於,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所規範的範圍, 皆應列入; 不同在於銀行法所規範之關係人的借款應有所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