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目前我國法律對於藝術作品之保護,以著作權法之美術(亦可能為攝影或圖形等)著作為主,由於採創作發生主義,無法登記以對抗第三人,所以創作者需自行保存創作過程及原型等佐證資料,以便對抄襲等非法使用者主張權益,此乃藝術作品保值的基本工作。
2.藝術作品乃在於創作者情感之表現技巧獨特,能獲得該領域的愛好人士所欣賞,才能有價值去支持市場價格。
3.由於藝術作品常與創作者之名氣(包括名譽)息息相關,因此創作者除不但精進自己的創作才能外,應自衿自愛,重視名節之維護,方能永久基業長青。4.藝術作品仍須有市場之支持,所以不能違背市場之供需基本法則,特別是供給的控制,多產作家的作品難以持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藝術作品在於傳遞目前社會的現況、創作者的理念的資訊,因此如要將該項資訊予以流傳,則必須要有所保存的價值。價值來自於創新,且需在同類創新當中是傑出的創新,不因為某一個時代、客觀的時點影響它的價值。這就是基礎性的價值。再者藝術作品應該具有解決人類精神需求的功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