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因此,貴公司所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是當期獲利已繳完營所稅後,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日後結束法定盈餘公積就不用再繳稅了。另,貴公司所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也可不再提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要結束時,要將法定公積轉到累積盈餘,再分盈餘給股東,股東去繳個人綜所稅,公司的營所稅不用再繳。
2、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3、公司今年度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下一年度是否仍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除應視分派盈餘時,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額外,如公司章程對此有特別規定者,仍應提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