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問題應是"營業稅申報"非"清算申報"吧!企業銷售商品若屬應開立發票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因此貴企業銷售商品可如下列帳:(借)現金或應收帳款(貸)銷貨收入(貸)銷項稅額,營業稅申報時應將銷貨收入及銷項稅額於申報書填列,並同當期進項憑證,以計算營業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