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雇主要求勞方到職時簽類似試用契約書文件,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惟雇主於試用期滿,除非認為勞工對工作確實無法勝任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情況或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述無正當理由曠工達一定天數、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等重大事由外,不可以隨意不續聘,否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予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工資、謀職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一、所謂「試用期間」係指雇主在正式僱用勞工之前,先行約定一段試用的期間,並在該期間內觀察該勞工的工作態度、人品、技術、能力等特質,之後再決定是否僱用該勞工。二、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如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亦即,「試用期間」對勞資雙方而言,只是多了一項合意的機制,讓資方可以透過此項機制觀察、測試勞方,也讓勞方有心理準備知道在試用期間內若表現不佳,可能會被解僱。但在試用期間的勞工,雖然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後才能成為正式任用的員工,但勞動法規考量到勞工期待被正式任用,在同一時間內等於放棄其他的工作機會,因此就算雇主可以決定是否要正式任用員工,也不可以不具理由就任意拒絕試用的勞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