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二、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所收取之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上開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三、至如會員入會所繳納之入會費中屬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書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所以如果會員繳納會員卡費用後,無法退費需開立統一發票,項目填寫"會費收入",贈送之餐券若有填寫金額可以知道其禮券價值可以兌換何種商品,若贈送無面額之禮券應註明可兌換之商品名稱,才可以讓消費者知道可以兌換的商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