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外銷退貨後不再補送良好品出口,則於退回貨物進口時,填寫「銷貨退回或折讓証明單」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該筆銷貨退回依財政部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0七九八五三一號函釋: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其原退稅款毋須追補。該釋函原文如下:「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其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廿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十九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廿三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一一三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按營業稅稅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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