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原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符合六項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但該條已刪除,而依同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除因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外,應採完工比例法。
2.但如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