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次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
另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要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的當期就要申報,如果沒有申報的話,下一期要先去辦理專案折讓;如果是「銷貨」退回或折讓,如果這期沒有申報,等於多繳稅,所以可以延到下一期再來申報,有些營業人也會選擇不報,國稅局一般不會有意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