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一、關於經手人證明是否可做為合法憑證一事(若為合法憑證,則查帳時不會被剔除),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63~103條),有具體規範各科目之合法憑證為何。以計程車收據而言,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旅費中規定,「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亦即,計程車車資可以經手人證明作為合法憑證。
至於餐飲費部分,科目應歸屬交際費或職工福利,依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亦即除非是自備飯食宴客者,才能以經手人證明作為合法憑證。若在餐館用餐,應該取得發票或小規模憑證才是合法憑證,經手人證明非合法憑證,查帳時會遭剔除。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一起購買,分公司再做費用分攤時(亦即憑證在總公司,分公司留存費用分攤表),分公司查帳時,若能核對得到總公司原始憑證,應沒有問題。建議分公司除費用分攤表外,亦可將留存總公司的憑證影印一份留底備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ㄧ、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二、膳食費在限額內國稅局不要求外來憑證,視公司請款是否ㄧ定要合法憑證,限額計算如下1.國內出差膳雜費:(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三、總分公司從問題不知道是否是境內外及總公司是否有營業,提供查核準則規定參考第70條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經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予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前項分攤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其他合理分攤標準。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依前二項規定,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者,應由該分公司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全部營業收入及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但經核准採用其他分攤標準者,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前項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財務報告未載明其管理費用金額、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相關金額等資料者,應另提供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在地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該等資料之查核報告。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依前四項規定,所分攤之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國外總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工地場所,如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可比照前五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境內總公司或區域總部,將管理費用分攤予其境外分公司負擔者,準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第70-1條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