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禮券或禮品係以公司發放者,可列入職工福利,惟如超過職工福利限額部分則列為其他費用,如公司規模不大者,建議直接以其他費用入帳。
2.又營利事業發放員工獎金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非固定薪資所得,若併入當月薪資一次給付,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代扣繳稅款,如未合併當月薪資所得給付或是以禮品等實物發放,則應以購入價格(含進項稅額)或自行生產成本計算,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六稅款,但應扣繳稅款不超過二千元者,可免予扣繳。獎金或禮品如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明年一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惟如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端節獎賞,係自員工歷年薪資提繳之部分支給者,因係員工領回自行提繳薪資,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也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