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一般債權催收程序,會請律師(或債權人自己亦可)先撰寫存證信函給債務人,提及欠債內容及金額,請債務人收到存證信函時應及時回應。若債務人不理,則檢附與債權有關資料,請律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及後續確保債權之相關法律行為。以上催收程序,除非債務人逃匿不出面處理,否則債務人亦會請律師進行債務協商,就可能支付金額及期限給債權人一個明確說明或承諾。貴公司可藉由催收程序降低債權無法收回風險,但若債務人確無財產或刻意不清償,則公司可能無法收回債權,而需列呆帳損失,還可能損失一筆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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