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國內自然人欲投資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如設於國外地區(不含港澳、大陸地區),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僅規範國內法人對國外投資行為,國內自然人(即個人)之對外投資行為,不受前述辦法規範,故無需向本會申報;如該境外公司設於港澳地區,應依「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向本會提出申請(報)。
另前述說明,該境外公司如涉及轉投資大陸地區,國內自然人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所以,除非該境外公司有再轉投資大陸地區,否則不須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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