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因為租賃業務非屬特許項目,營業項目無亦可從事出租業務,只要依規定開立發票即可。非以租賃為主要業務之公司產生之租賃收入一般係列入營業外收入,所以採用書審標準申報,係營業收入*(同業利潤率或所得額標準)+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申報,因此,如果租賃收入對於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產生之收入相對而言不大,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無影響。如果公司租賃收入超過主要營業項目產生之收入時,且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用書審標準,才需更改營業項目類別申報營所稅。國稅局並無制訂金額或比例之限制,需視個案或查核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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