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述由台灣接單、中國進口、越南出口之三角貿易案例,不能以「代收代付」方式為之。台灣對買方如負有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應分別按進銷貨處理;如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者,得按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權宜處理。至於中國買方應付台灣款項,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等文件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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