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中租係屬經營租賃業務,其收取之利息開立發票即可。工程行若無從事租賃業務,僅將資金貸與給 貴公司,則 貴公司支付給工程行之利息需辦理扣繳通報,所以必須確認工程行與 貴公司隻交易模式才可以判斷,請參閱下面的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給付予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即便已取具對方開立之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指出,最近於查核某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給付予非金融單位之融資利息,因誤認為已經取得對方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而未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報繳稅款及依限開具扣繳憑單,而遭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罰,即除限期責令其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給付予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業之放款利息,因屬上開行業之營業收入;及於購進貨物或勞務,因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屬銷售額之範圍,應取具賣方開立之統一發票,依規定可免依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外,其他凡屬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融資利息,因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故縱開立統一發票,仍應於給付時由扣繳義務人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不得以開立發票代替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