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之水電支出,可洽請持有單據正本之隔壁公司,交付已繳費憑證影本及分攤費用證明單(含費用總額、進項稅額及分攤明細),據以認列費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茲摘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1項規定請參考:「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應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亦即應取具公用事業開立載明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考量營業人需時日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故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者,如符合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即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具買受人為承租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上述新聞稿規定,自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得公共事業載具 貴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才可以認列費用,就不可以使用收據影本,需正本,所以,可以若 貴公司細跟隔壁公司分租一半, 可以請隔壁公司將應付之租金及貴公司應負擔之水電費開立統一發票跟貴公司請款,隔壁公司認列全額水電費金額(抬頭是隔壁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